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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4-06-20
??6.对于未调整内容和其他类型的车辆,仍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《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[1997]456号)和《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[1998]07号)执行(注:轻型货车指出厂固定总质量大于1.8吨且小于等于6吨的货车)。右方向盘车辆报废管理,按照公安部《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》(公交管〔2000〕183号)执行。